越南國家銀行剛頒行的第16號通告中有幾項值得注意,一是金融機構不得購買發行公司以債務重整、發行公司以出資購買其他公司的股份,以及發行公司以增資為目的而發行的公司債;二是金融機構不得出售或購入公開上市未滿12個月的公司債;三是金融機構不得將公司債轉讓給該金融機構的子公司。
越南資本證券指出,上述新規定對公司債市場並無太大影響,長久以來各銀行並未從事購買公司債活動以協助企業進行債務重整,而且先前已有禁止買賣公司債來進行圖利的相關規定。越南資本證券亦指出,這條通告的較大影響會是在限制轉讓公司債,這會造成銀行間市場上的公司債交易量減少,進而對進行公司債活動的銀行的利潤造成可觀影響。從第3季統計數字看來,有很多銀行從買賣證券中獲利不少,其中主要就是買賣公司債。
例如,今年前9個月[TPB]先鋒銀行有1.462兆盾的淨利是來自於證券投資,較同期增加156%,並佔該行總營收的14.8%,至9月底,該行的證券投資總價值達到53.8兆盾,比年初增加12%,其中有25%是公司債。
另一例是[OCB]東方銀行,第3季的證券投資為該行帶來4,630億盾利潤,主要利潤就是來自於買賣公司債,而去年同期僅780億而已。該行今年前9個月以來的信用增長比年初上升14.1%,主要是來自於公司債和購屋貸款;與年初相較,債券從30.396兆盾增加至54.445兆盾。
再一例是[TCB]科技商業銀行,58兆盾的公司債投資項目(目前為市場中規模最大)為該行每年帶來了豐厚利潤。在第3季中,該行來自證券投資的收益就達到1.472兆盾,較去年同期增加48%。[TCB]的子公司Techcom Securities也從買賣公司債中得到很大的獲利,在今年前9個月裡,該公司賣出公司債的獲利超過1兆盾。
第16號通告中的相關內容包括:公司債必須是依法發行的公司債、可以越南盾發行、賣方的所有權合法、賣方保證公司債能合法進行交易等。而從事買賣公司債的金融機構壞帳比例必須低於3%,且每次持有公司債的期間最少6個月。另外,金融機構必須對發行債券的公司進行營運、財務和償還債券本金與利息等方面的評估。在買入公司債時,金融機構必須在買入前審核是否符合上述各項原則、記錄並監督發行債券之公司之收入使用情形,若發現發行債券之公司對收入之使用與先前與金融機構約定之目的不符時,金融機構得要求發行公司在到期日前償還本金與利息,若發行公司無力償還,或發行公司未能在到期日之前買回債券,則金融機構得以收回本金和利息。